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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应以防为主,治理结合
更新时间:2022-06-22浏览:601次
  挥发性有机物,不同国家和组织给出的定义不同,如: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其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260℃之间的具有一定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总称。又如,德国将其定义为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
  
  而我国原环保部2014年给出的定义是:VOCs是指在标准状况下,饱和蒸汽压较高、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常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现今,VOCs的防治主要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以防为主,治理结合。
  
  1、源头和过程控制主要是通过改变原材料、使用先进设备、改进工艺流程、控制工艺条件等抑制VOCs的产生。
  
  2、末端治理主要是对无法避免已产生的VOCs进行后处理,包括回收法和销毁法两大类。
  
  回收法可以实现VOCs的回收利用,主要有冷凝法、吸附法、膜分离法等;销毁法则是通过生物或者化学手段将其转化为无污染性质的二氧化碳和水,主要有燃烧、光催化、臭氧氧化、低温等离子体等方法。
  
  但其实一种方法并不能*得到无污染分解的产物,所以通常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方法相结合,比如:低温等离子体和催化协同使用。
  
  相信在国家和相关学者的不断努力下,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一定能达到想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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